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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寿县检察重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2-08-08 15:52:03 阅读次数:2817
寿县检察重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创食安新发展,共享美好新生活。为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寿县检察积极履职尽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案件回顾   

寿县检察重拳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共创食安新发展,共享美好新生活。为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寿县检察积极履职尽责,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




案件回顾


        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江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寿县多个乡镇,使用改装的鱼竿和毒针等工具,毒杀并盗走多条家犬,并从中获利,后被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审查 ,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江某某使用含有剧毒成分琥珀胆碱的针剂毒杀家犬后并盗走,构成盗窃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寿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该院认为江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狗肉和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的狗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该院同时向法院提起要求江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经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狗肉造成的损失28470元,并在淮南市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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